
阻燃相關知識 第一期 -----灼熱絲試驗
灼熱絲試驗是為了測試電子電器產品在工作的時候的穩定性。而灼熱絲本身其實是一個固定規格的電阻絲環,試驗時要用電加熱到規定的溫度,使灼熱絲的頂端接觸樣品達到標準要求時間,再觀察和測量其狀態,測試范圍取決于特定的試驗程序。
試驗標準
成品的灼熱絲可燃性試驗方法(IEC 60695-2-11:2000/ GB/T 5169.11-2006)
材料的灼熱絲可燃性試驗方法(IEC 60695-2-12:2000/ GB/T 5169.12-2006)
材料的灼熱絲起燃性試驗方法(IEC 60695-2-13:2000/ GB/T 5169.13-2006)
指標定義
1.可燃性指數GWFI
GWFI——glow-wire flammability index
一個規定厚度的試驗樣品在連續三次試驗中的最高試驗溫度,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a) 在移開灼熱絲后的30秒內試驗樣品的火焰或灼熱熄滅,并且放置在試驗樣品下面的包裝絹紙沒有起燃;
b) 試驗樣品沒有起燃。
注:GWFI指標主要是評估材料的自熄能力。
2.起燃性溫度GWIT
GWIT——glow-wireignition temperature
比連續三次試驗均不會引起規定厚度的試驗樣品起燃的灼熱絲頂部最高溫度高25K(900℃~960℃之間高30K)的溫度。
注:GWIT指標主要是評估材料的難燃程度。
樣品要求
1.SGS材料實驗室對測試樣品的要求為:試樣樣品應該有足夠大的固定尺寸的平面部分,進行試驗時受試平面保持在垂直位置。
2.試驗樣品可采用幾種方式制成:壓塑,注塑或澆注,或從板材等有足夠大平面的成品部件上切割而成。
3.平面部分的尺寸應為:長:≥60mm,寬(夾具內側): ≥60mm
4.根據本試驗的要求評定可燃性通常需要一組數量為10個的試驗樣品。
結果評定
1.灼熱絲可燃性指數(GWFI)
結果的評定如果試驗樣品沒有起燃或滿足下面兩個條件,則認為經受住了本試驗
a) 如果試驗樣品的火焰或灼熱線在移開灼熱絲之后的30s內熄
b) 包裝絹紙沒有起燃
如果不滿足上述兩個或兩個條件之一,則選一個較低的試驗溫度,用一個新試驗樣品重復試驗。
如果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則在選一個較高的試驗溫度,用一個新試驗樣品重復試驗。
應在試驗樣品滿足了條件a)和b)的最高試驗溫度下再重復進行試驗。
所要確定在GWFI是連續三次試驗都滿足條件a)和b)的最高試驗溫度。
2. 灼熱絲起燃性溫度(GWIT) 結果的評定
應確定施加灼熱絲期間試驗樣品的起燃溫度,將比連續三次試驗均未引起試驗樣品起燃的灼熱絲頂部最高溫度高25K(900℃到960℃之間為30K)的試驗溫度記錄為 GWIT 。